epa 内的一般要求如下:
gjb3007a-2009《防静电工作区技术要求》
1、epa内所有金属导体、仪器设备、防静电装备、人员应接地,宜和其他各类接地共用一个接地体。对于已设置的独立防雷接地系统,或与epa接地系统之间距离小于gb 50169-1992第5章要求范围,则应按gb 50343-2004规定在独立防雷接地系统和epa接地系统之间采取防雷电反击措施。
2、依靠接地措施无法消除epa 内绝缘体、设备、工具(夹具)和各种操作产生的静电时,可使用电离系统(离子静电消除器等)提供静电中和或采取静电屏蔽、隔离措施。
3、epa 内各种接地措施应符合gb 50169-1992第4至6章要求。
4、直接接触或间接接触esds产品的操作均应在epa内进行。在epa之外,对esds器件(组件)必需提供防静电包装予以保护,不允许将其暴露在防静电包装之外。
5、对于无接地系统的临时epa,可使用接地钢钎做防静电接地。对于无法设置防静电接地的临时epa,在操作人员、工作面(垫)、操作工具等能接触到esds产品的所有物体之间应采取电气连接提供等电位平衡。
6、根据需要,军事场所的epa应有电磁防护措施。
7、epa分为a、b级区域。操作静电敏感度在-100v~100v之间的esds产品的区域为a级区域,其他为b级区域。a级区域所用不直接接触esds产品的防静电用品(装备)应采用导静电用品;b级区域采用静电耗散用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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epa 内的一般要求